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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琼山妇联文员招聘引争议:为何标明男性优先?

2024-12-01 20:08:08

海口琼山妇联招聘文员男性优先,为何妇联不欢迎女性?

海口琼山妇联文员招聘引争议:为何标明男性优先? 1

近日,海口琼山区妇联在招聘办公室文员时,明确要求“男性优先”,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。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“娘家人”,妇联在招聘过程中设置性别门槛,不仅让女性求职者感到心寒,也引发了社会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再次思考。那么,为何妇联不欢迎女性呢?

一、事件背景与经过

海南新视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曾公开招聘1名办公室文员,派遣至海口市琼山区妇联工作。在报名条件一栏,除了常规的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熟练运用办公软件、大专以上学历和有驾照等要求外,还特别注明“男性优先”。这一要求迅速在网络上发酵,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和质疑。

面对舆论压力,海南省妇联迅速作出回应,要求海口市妇联、琼山区妇联立即撤下招聘信息,并进行核查整改。海南省妇联表示,高度重视妇女就业权益保障工作,坚决反对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。妇联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构,理应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、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推动作用。

二、妇联的回应与辩解

琼山区妇联副主席在回应此事时表示,招聘内容确有不妥,对此深表歉意。她解释称,此次招聘是为了补录工作人员,主要负责偏远扶贫点的驾车工作,考虑到扶贫点比较远,公车又是手动车,因此设置了“男性优先”的条件。然而,这一解释并未平息舆论的质疑,反而让更多人觉得妇联对女性的歧视已经根深蒂固。

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都存在类似的迷思,基于性别刻板印象,认为女性“不能”或“不合适”做某种职业,特别是一些条件艰苦、技术难度大的职业。企业自主做出“为她们好”的着想,进而将条件设置为仅限男性或男性优先。然而,这种基于性别刻板印象的招聘条件,不仅歧视女性,有失公平,更涉嫌违法。

三、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与政策

我国《劳动法》明确规定,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。在录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2019年,人社部、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》,其中明确规定,各类用人单位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、发布招聘信息、招用人员过程中,不得限定性别(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)或性别优先。

这些规定给广大女性求职者吃下了一颗“定心丸”,同时也给那些存有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划了一道“红线”。然而,尽管有这些法律和政策的保障,女性的就业门槛依然难以降低。此次妇联所设岗位固然条件艰苦,但完全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。因此,琼山区妇联在招聘过程中设置“男性优先”的条件,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,也违背了妇联自身的职责和使命。

四、性别刻板印象与职业选择

需要承认的是,很多职业由于现实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制约,确实在岗位从业人员的构成上不太均衡。有女性扎堆的职业,自然也有女性排斥的职业。然而,这种不均衡的性别结构应该是个人自主择业的结果,而不应该由招聘单位预先设置性别歧视的招聘条件所导致。

招聘是一个双方互动的选择过程。若岗位真的条件特殊,用人单位可以清楚地列出来,注明自己所需人员的条件,只要标准统一,男女均可。不能假定男性一定行,进而限制了本可以行的女性。妇联在招聘时可以说明,地区偏远,需要驾驶手动车。应聘人员完全可以基于自身考虑,因“环境艰苦”“技术不够”而放弃这个岗位,而符合资格又愿意的女性也可以有机会竞争。

然而,琼山区妇联却以客观条件为由,“越俎代庖式”地预设“不适合女性”的立场,设置“男性优先”这样的歧视性招聘条件。这种做法不仅歧视女性,有失公平,更涉嫌违法。它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,也损害了妇联自身的形象和公信力。

五、妇联的职责与使命

妇联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构,承担着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、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。在引导社会企业平等对待女性求职者时,妇联更应该以身作则,切实保障好女性权益。然而,此次琼山区妇联在招聘过程中设置性别门槛的做法,却与其职责和使命背道而驰。

妇联应该积极展现女性优秀的一面,鼓励和支持女性参与各行各业的发展。女性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,没有妇女的发展,就没有全人类的发展;没有妇女事业的进步,就没有全社会的共同进步。因此,妇联应该牢牢把握好桥梁纽带的工作定位,坚持党的思想政治引领,把思想政治引领贯穿于妇联开展的各类活动中。同时,妇联还应该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两个独特作用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。

六、结语

琼山区妇联在招聘文员时要求“男性优先”的事件,引发了社会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再次思考。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构,妇联在招聘过程中设置性别门槛的做法,不仅让女性求职者感到心寒,也损害了妇联自身的形象和公信力。

为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,促进女性公平就业,我们需要多管齐下、综合治理。一方面,要加大我国劳动法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“再宣传”“再教育”力度,让男女就业平等深入人心;另一方面,要畅通维权投诉渠道,对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进行严厉处罚。同时,用人单位也应该改变观念,切实落实到位,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。

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、共同发展的目标,让每一位女性都能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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